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,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,测试应试者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。
第二条 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目的在于推动计算机知识的普及,促进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推广应用;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,为劳动力市场服务,即为人员择业、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,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、客观、公正的标准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(以下简称考试)的主办单位,其主要职责是:
1、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;
2、宣传、推广、指导并组织实施该考试;
3、指导、管理承办机构;
4、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培训辅导材料;
5、组织命制试题、答案,制定评分标准;
6、研制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;
7、印制和发送试卷、答题卡等考试资料;
8、确定合格、优秀分数线;
9、印制合格证书;
10、 组织考务人员培训;
11、 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。
第二条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立该考试省级承办机构。省级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,负责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该项考试,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。
省级承办机构一般设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。
省级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:
1、根据本《规则》、《手册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全面负责在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内宣传、推广、组织实施考试;
2、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,规划、审批、管理、评估、撤消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考点,将考点按有关规定编号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;
3、公布报名时间、地点、报名手续等,组织考生报名;
4、申报、接收、保管、分发、回收试卷等,复制上机考试系统软盘及有关资料,指导、监督试卷保密与保管工作;
5、负责考风考纪,统一调配监考人员,组织考试巡视、监督工作;
6、组织评卷;
7、印制有关材料,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;
8、组织考务和考试技术人员培训、考核;
9、负责考试信息管理(包括考生考籍管理);
10、 打印、颁发并管理合格证书;
11、 负责考试收费,按时按规定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完成财务结算;
12、 开展考试科研与交流。
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承办机构指导下,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试卷(含上机考试系统盘和有关保密材料)的运送、保密、保管、发放等工作。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,承担考场监督、监考人员调配与培训等工作。
第三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,合理规划考点布局。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一是要方便考生报考,二是要有计划地控制考点数量。一般来说,地(州)级以上地市应设置考点;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方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;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,应进行必要的调整,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。规划考点布局时,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。
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,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,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对现有考点进行重新认证,择优保留,并设置新考点。必要时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现设考点,补充新考点。重新认证和新批考点时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,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、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。要选择条件好、技术力量强的考点作为中心考点,从业务上指导和帮助其它考点。不得跨省设考点,任何考点不得设分考点。认证通过和新批的考点重新编号、公布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。
第四条 考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
(一)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。
2、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考,成立考试领导小组;
3、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;
4、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;
5、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、保密;
6、具有一定数量、业务水平较高、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,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和考核,持证上岗;
7、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;
8、能执行有关规定,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;
9、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分考试专用长途电话。
(二) 考点审批程序
1、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;
2、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,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;
3、经省级承办机构考查合格的单位,应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,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,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(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,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,见附九)。
4、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》(附八)连同数据库(数据库结构见附七)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,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样(见附十)制作、下发标牌。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。



